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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卫生人才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2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社工委,苏相合作区: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卫生人才计划实施意见》已经园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6日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卫生人才计划

  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和科教强卫战略,加快卫生高层次人才和医学专家团队引进,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苏州工业园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实施“金鸡湖人才计划”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卫生人才计划分为人才引进和分层培养两大类实施。人才引进指从苏州工业园区范围以外(非园区社保开户单位)引进,分临床医学专家团队引进、特聘人才全职引进以及卫生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分层培养分为卫生领军人才、卫生重点人才和卫生青年拔尖人才三个层次培养。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园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需为园区社保开户单位)。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三条 实施临床医学专家团队引进计划。鼓励医院从境内外引进临床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获同行认可的顶级临床医学专家团队,快速提升临床技术水平。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家团队引进分A、B、C、D四类,基本要求和条件如下:

  (一)A类团队:学科带头人学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其团队专科排名全国前五位。

  (二)B类团队:学科带头人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有中华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及以上任职(含候任),其团队专科排名全国前十位。

  (三)C类团队:学科带头人学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有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及以上任职(含候任),其团队专科排名全国前二十位。

  (四)D类团队:学科带头人学术水平达到地市级领先水平,有地市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及以上任职(含候任)。

  专科排名及提名参考上海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发布的年度排行榜。

  第五条 特聘人才全职引进。根据我区医疗卫生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全职引进一批符合医疗卫生学科建设需要,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能力和学术能力的特聘人才。重点引进具有发展潜力、富有创新精神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平台和条件。

  第六条 特聘人才分A、B、C三类,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A类特聘人才: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一般年龄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的博士生导师且具有教授教学职称者年龄放宽至58周岁。熟练掌握本专业前沿核心技术,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 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2位);

  2. 省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省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

  3. 担任省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 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3篇以上,影响因子6分以上)。

  (二)B类特聘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硕士生导师且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学职称者年龄放宽至50周岁。掌握本专业前沿核心技术,近五年主持过地市级以上的科研课题2项以上,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 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地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3位);

  2. 地市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地市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

  3. 担任地市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 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2篇以上,影响因子4分以上)。

  (三)C类特聘人才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一般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的副高级以上职称者年龄放宽至45周岁。掌握本专业前沿技术,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经验及从事一定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 参与地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位),或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前3位),或地市级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二等奖以上(前3位);

  2. 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委员。

  3. 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1篇以上,影响因子3分以上)。

  第七条 卫生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为基础,以临床指导、科研合作、培训咨询等形式柔性引进人才。柔性引进的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三甲医院或省级以上公共卫生单位工作的省级以上重点学(专)科带头人,或担任省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

  (二)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任相当于教授(国外可放宽到副教授级)职务,国外高层次临床医学人才应有所在国医师执照。

  第三章 分层培养

  第八条 人才培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本着鼓励创新、激发活力的原则执行,每两年组织一次。新引进的卫生特聘人才全职到岗满两年后,可申报相应层次的培养计划。申报人才分层培养计划的卫生人才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各层次申报对象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卫生领军人才

  申报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一般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的博士生导师且具有教授教学职称者年龄放宽至58周岁。从事临床、公卫、科研工作。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赶超先进水平的能力,并在临床实践和基础与卫生应用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学术技术成就突出。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 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2位)。

  2. 省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有重大发现,开创了独特的治疗模式,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取得了显著效益;或在省内公共卫生领域担任领军人物,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防治、控制和消除疾病,解决卫生技术重大难题,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

  3. 担任省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 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2篇以上)。

  (二)卫生重点人才

  申报重点人才培养计划的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硕士生导师且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学职称者年龄放宽至50周岁。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最新进展,有独立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及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和经验,在临床实践和基础与应用研究中有创新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近五年主持过地市级以上的科研课题2项以上,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 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地级市科学技术二等奖(前3位),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前2位)。

  2. 市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开创较为独特的治疗模式,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取得显著效益;或市内公共卫生领域担任领军人物、入选省级以上公共卫生领域专业委员会专家库或参与制定省级以上行业标准的专家,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防治、控制和消除疾病,解决卫生技术难题,得到同行公认。

  3. 担任地市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 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1篇以上)。

  (三)卫生青年拔尖人才

  申报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的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一般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的副高级以上职称者年龄放宽至45周岁。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国内最新进展,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经验及从事一定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 参与地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位),或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前3位),或地市级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二等奖以上(前3位);

  2. 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委员;

  3. 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3篇以上。

  第四章 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九条 临床医学专家团队资助。A类、B类、C类、D类团队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700万元、35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各团队具体资助额度根据团队性质特点、预期目标、经费预算、专家评审意见、财政绩效评价及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等综合确定。团队资助经费根据团队工作开展需要和绩效考核情况,分5年落实到位。专项资助用于引进团队的工作开支,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柔性引进成员的津贴等费用。

  第十条 特聘人才购房及安家补贴。A类、B类、C类特聘人才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购房补贴,自认定并完成购房手续后下一年度起分五年拨付。A类特聘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才组屋作为购房实物补贴。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特聘人才,分别给予150万元、90万元、30万元的安家补贴,自认定后分五年拨付。

  第十一条 特聘人才事业编制管理。园区公立医疗机构引进的A类特聘人才自认定后可纳入事业编制管理,B类、C类特聘人才继续按照园区现有入编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特聘人才协议工资。特聘人才可采用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经园区社会事业局审核及园区组织部、园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协议薪酬工资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三条 卫生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奖励。按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30%对用人单位予以奖励,单个人才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紧缺卫生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可一事一议。已享受临床医学专家团队计划资助的人才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十四条 人才分层培养奖励与资助。

  (一)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卫生领军人才、重点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人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自认定后下一年度一次性拨付。

  (二)项目资助:列入卫生领军人才、重点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人才,在5年培养周期内(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计),可分别享受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项目资助额度。重点资助团队建设、平台建设、国际合作、学术交流等项目。资助项目侧重于目前卫生事业急需解决的难题和重点问题,且不得与已获得各级各类资助的项目重复,禁止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项目资助每年申报一次,立项后按预算先期拨付50%的启动经费,项目结束并经考察达成预期目标的,在额度内按实际支出拨付资助。5年内,单个人才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项目资助经费按规定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规范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特聘人才、分层培养类人才参照《园区管委会 自贸区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加快集聚高端和急需人才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20〕14号),享受园区人才优购房、人才优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薪酬补贴、子女入学便利等综合类激励。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评审认定程序。临床医学专家团队引进、特聘人才全职引进、卫生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以及卫生人才分层培养需经评审合格后方可认定,由用人单位申报、专家委员会评审、园区社会事业党委审核、园区人才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获评的各类卫生人才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五年的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业绩和经费使用等情况。用人单位在申报人才和项目中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或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取消该单位卫生人才引进和推荐分层培养对象的资格。

  第十八条 定期组织对获资助人才进行考核。人才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 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

  2. 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

  3.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 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5. 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6. 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奖励资金包括卫生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奖励、人才分层培养一次性奖励,由园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全额承担。临床医学专家团队资助、特聘人才购房补贴及安家补贴,园区公立医疗机构由园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全额承担,民营医疗机构由园区人才开发资金按20%的比例予以资助。

  人才分层培养的项目资助,园区公立医疗机构由园区全额承担,民营医疗机构按20%的比例予以资助,经费列入社会事业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引进的特聘人才仅认定一次,购房补贴、安家补贴以认定时的类别为最终标准。分层培养的卫生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滚动培养,同一对象入选更高层次培养对象的,一次性奖励和项目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补差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园区医疗机构引进外籍医学专家,激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与《园区党工委关于深化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园工〔2018〕71号)同步。

上一条:园区管委会 自贸区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支持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绿色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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