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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7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

各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规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切实保障园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顺利进行,特制定《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现将该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规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切实保障园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园区国有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股权出资新设等方式,引入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本指引所称园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授权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管理、且管委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或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已上市企业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一般流程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流程,一般包括制订改革方案、履行清产核资(如涉及)、审计评估、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如涉及)、履行决策程序、实施产权交易等主要环节。

  (一)制订改革方案

  企业做好改革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制订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必要性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意义:

  (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支持主业发展,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2)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

  (3)有利于推动企业创新转型,促进园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4)有利于优化国资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5)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2、可行性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则;

  (3)具备混合所有制改革条件,改革方案操作性较强,总体可行。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投资者时,原则上应引入战略投资者,必要时也可引入财务投资者。鼓励引入多个投资者,以优化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

  (2)具有产业链或价值链关联,能与企业形成协同效应;

  (3)契合企业发展需要,能在资源、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帮助企业突破发展瓶颈,形成发展机遇;

  (4)兼顾其他因素,如企业文化理念相近,认同企业发展战略,行业地位优势明显等。

  企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信息,择优选择战略投资者。在寻找、选择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在与意向投资者接触的过程中,企业应避免向对方做出不必要的和超出权限的承诺。此外,原则上要求商业类企业(含各级子公司)在新设合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出资比例不超过50%(有利于做大做强企业核心主业的除外),并建立市场化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体系。

  (二)履行清产核资

  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到企业改制,需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按产权隶属关系提出申请;

  2、国资办批复同意立项;

  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4、聘请国资办指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6、国资办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7、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8、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三)审计评估

  1、财务审计

  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做好财务审计工作,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审计委托

  审计委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主体是改革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2)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事项

  财务审计应以企业改革方案确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作为审计基准日,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两年又一期的财务报表(包括改革企业合并范围的所有子公司)。

  财务审计要关注涉及资产边界界定的审计事项,如合并报表的范围、账外资产、不良资产、无形资产、无须偿还的债务、承诺及或有事项等,以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及对净资产的影响等。

  (3)审计报告及披露

  财务审计报告应当重点关注审计事项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重点披露改革审计结果与年度报告的差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情况。

  (4)审核和备案

  审计报告应由企业内部审核通过后,报国资办备案。

  企业监事会应及时了解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报告等材料应抄送监事会。

  2、资产评估

  (1)管理主体

  企业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文件的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工作。

  (2)评估机构委托方

  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评估机构,涉及多个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委托。涉及与上市公司重组的,可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上市公司共同委托。

  (3)评估机构选聘

  按照国资办关于评估机构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评估基准日确定

  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原则上应采用评估机构进场前一个月的月末为评估基准日,否则应说明原因。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等产权变动,评估基准日应为上市公司公告(停牌日)前后一个月内;如停牌期限较长,也可选择停牌期间的某月末为基准日。如评估基准日期后发生重大资产或国家政策等调整事项,致使评估结果无法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的,应调整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

  (5)评估结果公示

  企业应根据《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资产〔2016〕36号)的具体规定,严格履行评估结果公示等程序。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致使国有股东失去控股地位,即涉及企业改制的,改制方案(包括审计评估结果、职工安置方案等)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有关费用等职工安置费用,按照《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处理。关于职工安置补偿金问题,总体处理原则为:

  对于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职工,原则上应要求改制后的企业须保证职工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工龄延续,职级、薪酬基本不变。如果要给予额外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应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对于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由改制前的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参考《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新设合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园区国有企业出资比例不超过50%的情形,园区国有企业员工按劳动法相关规定与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进入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作,园区国有企业不得做出未来允许员工恢复国企员工身份等类似承诺。

  (五)履行决策程序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结合审计、评估结果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情况,严格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

  企业因本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引入外部股东、致使国有股东失去控股地位的股权投资项目,均须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除市场竞争类企业以外的其它商业类企业,以及公益类企业,引入外部股东的股权投资项目均须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市场竞争类企业引入外部股东严格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产权交易

  1、国有产权转让

  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国有产权对外转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重点关注以下环节:

  (1)进场交易范围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情况外,国有产权转让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2)挂牌前期工作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前,转让方应做好转让方案制定、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合法合规审核,并做好职工安置方案(如有)、职工民主决策程序(如有)、审批程序等前期准备工作。

  (3)定价依据

  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备案核准的评估结果为基准,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如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4)转让信息公告

  转让信息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各类公开渠道公开披露。转让方根据交易规模、市场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但首次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5)受让方资格确认

  转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6)交易方式选择

  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应根据相关规定,采用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7)交易价款支付

  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企业应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切实防范交易风险。

  2、国有企业增资扩股

  企业实施增资引入社会资本,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投资者。增资行为涉及改制的,应同时符合改制有关要求。增资过程中应注重以下环节:

  (1)适用情形

  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实施增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企业增资扩股涉及引入管理层持股、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的,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操作。

  (2)挂牌前期工作

  企业增资应符合国资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有利于企业改革转制、创新发展。增资企业应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增资方案制定、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合法合规审核,并完成职工安置方案(如有)、职工民主决策程序(如有)、决策程序等前期准备工作。

  (3)定价依据

  增资企业以经备案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准确定挂牌价格,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最终确定的增资扩股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

  (4)增资信息公告

  增资企业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尽可能扩大征集投资人的范围和渠道。增资信息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及其他各种渠道公开披露。公告中对管理、分红以及章程修改等的承诺,不得以约定的形式让渡国有股东的法定基本权益。

  (5)投资人资格确认

  增资企业可根据项目特点、增资目的等,从市场、技术、管理或资源等方面设置必要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得设置带有明显歧视或显失公平的排他性条件。增资信息公告期满,增资企业根据公告的资格条件,对登记的意向增资方资格出具意见。

  (6)投资人选择

  增资信息公告后产生多个意向投资人的,增资企业可根据增资目的,通过竞价、综合评议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优先选择业绩优秀、信誉良好的合格投资者。

  (7)办理变更登记

  做好国有产权、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三、相关事项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

  企业要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作用。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明确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和管理模式。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理劳动关系,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涉及职工安置分流方案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合法合规审核

  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由其法务部门或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参与,以确保方案及操作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改革方案必须由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对改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对改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2、改革资产产权是否明晰;3、改革操作程序是否完整、合规;4、债权债务处理方案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5、中介机构的选聘是否公开透明;6、涉及职工安置的是否符合规定且经必要程序;7、改革后的组织形式、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合法合理;8、股权变动方案的合法性等。

  (四)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损失处理及监管

  国有全资企业实施改革,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者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必须由产权持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确认。

  对已核销及不纳入改革范围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四、附则

  (一)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国家、省市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指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上一条: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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