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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9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规范推进苏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把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

  (一)明确发展定位,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专注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创业创新主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将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控制在20%以内,确保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二)引导降费让利,切实降低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低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其中:对从事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蔬等农业第一产业再实行减半收费。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通过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能、争取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让利等多种途径,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三)简化担保要求,保障融资渠道通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担保贷款申报资料和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门槛。要充分发挥信用中介作用,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并加强经验总结和案例宣传,不断增强融资服务能力,保障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渠道畅通。

  (四)优化机构布局,推动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协同发展。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与各县级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深化联动,形成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苏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二、构建可持续银担合作模式

  (五)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对接,优化风险分担机制,推动政银担按比例分担风险。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为20%~30%,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为10%,市信用保证基金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为5%,剩余风险责任由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

  (六)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力度,共同开展好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探索建立“见贷即保”模式,不断扩大合作业务规模、提高工作效率。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业务合作保证金,并通过增加信贷总量投放、提供专项信贷额度、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等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有效降低。鼓励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就支小支农、创业创新等政策性小额贷款业务在各自许可范围内积极开展业务合作与创新,合理确定优惠贷款利率,完善风险识别与防控体系。

  (七)建立跟踪评估制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向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完整披露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并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八)加大保费补贴力度。按照保本微利、可持续的原则,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融资担保业务,在省财政按相关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市各级财政对本级融资担保业务再按其担保金额给予不超过年化1%的担保费补贴。

  (九)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推动市、县建立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确保其资本金实力和业务发展能力。

  (十)加强协作配合,优化融资环境。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苏州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挥平台获客引流优势,提高服务能力。推动扩充“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征信苏州”APP线上服务功能,逐步实现客户资料的线上传送和数据共享,开发融资担保业务的批量操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缓解企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难题。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苏州地方征信公司合作,充分发挥信用约束和激励作用。

  四、合理控制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

  (十一)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提高风险容忍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适当降低借款主体准入门槛,并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推动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结合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考核容忍度。

  (十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有效手段,切实提升自身风险防控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互补合作的风控机制。要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及省再担保公司的合作,进一步为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服务和风险分担。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五、优化监管考核机制

  (十三)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按照“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弱化利润考核要求,强化服务成效考核内容,着重考核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以及放大倍数、担保费率、风险控制等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形成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正向激励。

  (十四)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制定尽职免责制度。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对发生代偿损失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业务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免除其相应责任。

  (十五)压实各级监督责任。财政部门会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定期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四个不得”要求、支小支农业务占比等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限时整改。坚持强监管与促发展并重,推动创新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人才培养,充实监管队伍,确保一线监管力量充足。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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